摒弃现有公务员范畴确立国供员概念 
(发布日期: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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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务员,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在附则中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显然,公务员身份不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又要参照,这势必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进一步考虑,相应机关的工勤人员,也不应该划入另册。企业已经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身份限制。机关也应该这样。都是从事公共事务工作,只有分工的不同,不应该有身份的不同。打破身份限制,给大家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必然趋势。
确立公务员的初衷可能是认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必要特别规范,但实际上公务员队务中层次相差很大,有些只是职员,无职无权,没有理由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有些不是公务员的工勤人员,影响并不可低估。所以相应的规范还是应该具体规定。
当我们一并考虑相应的人员时,就会形成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这一概念,可简称国供员,当然也可以旧瓶装新酒继续叫公务员。
同时,单位也应该统称国家财政负担单位。当然,具体可以继续分类,但行政与事业之分应该摒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更应该取缔。
完成这项改革后,其财政供养人员的控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也更有实际意义.

【资料来源:李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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