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续 
(发布日期:200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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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把个体工商户统一改为个体经营户外共以下九处。
一、把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改为“个体经营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聘和雇佣若干用工。”(都什么年代了,还羞答答地用帮手或者学徒的措词)
二、把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登记个体经营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鼓励未登记个体经营户进行登记。”
(自愿很重要)
三、把第十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改为:“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不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这个很关键)
四、把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改为:“个体经营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也可以选择不再年度验照自动注销登记方式。”
(这样更便民)
五、把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改为: “登记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经营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经营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登记户才收费)
六、把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改为:个体经营户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七、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改为:个体经营户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经营户发展。
八: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改为:个体经营户雇佣劳动用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改为:个体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罚款1000元,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罚款1000元,吊销营业执照;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罚款100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变更的,吊销营业执照。
(做假应该严惩,执照已经不是必须而只有信誉的价值,必须严格)

【资料来源:李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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